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實現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ben)條例所稱企業國有(you)資產,是(shi)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de)出資所形成的(de)權益。
本(ben)條例(li)所稱國家出資企(qi)業(ye),是指(zhi)國家出資的國有(you)獨資企(qi)業(ye)、國有(you)獨資公(gong)司以及國有(you)資本(ben)控股公(gong)司、國有(you)資本(ben)參(can)股公(gong)司。
第三條 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第四條 對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應當堅持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實行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縣級以上(shang)人(ren)民(min)政府應當(dang)建立健全國有(you)資產(chan)保值(zhi)增值(zhi)考(kao)核(he)和責任追(zhui)究(jiu)制度,落實企業國有(you)資產(chan)保值(zhi)增值(zhi)責任。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本級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授權一個部門或者機構承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
前(qian)款規定的(de)國(guo)有(you)(you)資產(chan)監督(du)(du)管(guan)(guan)理(li)委員會和承擔國(guo)有(you)(you)資產(chan)監督(du)(du)管(guan)(guan)理(li)職責的(de)部門或機構統(tong)稱(cheng)國(guo)有(you)(you)資產(chan)監督(du)(du)管(guan)(guan)理(li)機構。
對文化領域的企業國有資(zi)產(chan),國有資(zi)產(chan)監督(du)管理(li)機構應當依法(fa)履(lv)行國有資(zi)產(chan)基(ji)礎管理(li)職責,其他監督(du)管理(li)工(gong)作(zuo),可以委托有關(guan)部門或者機構依據本條例實施。
第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和考核,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
上級人民(min)政(zheng)府國有資產(chan)監督(du)管(guan)理機構依(yi)法對(dui)下級人民(min)政(zheng)府的國有資產(chan)監督(du)管(guan)理工作進(jin)行指導和監督(du)。
第七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職責,保障出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損失。
國有資產監督管(guan)理機構應當維(wei)護(hu)企業作為市(shi)場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除依法履(lv)行(xing)出資人職責外(wai),不得干預企業經營活(huo)動。
第八條 國家出資企業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國家(jia)出資(zi)企(qi)業(ye)應(ying)當按照決策、執(zhi)行和監督分離的原則,建立和完善(shan)法人治理結構(gou),提(ti)高企(qi)業(ye)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確保(bao)國有資(zi)產保(bao)值(zhi)增值(zhi)。
國家出(chu)(chu)資企業應(ying)當依(yi)法從(cong)事(shi)經營活動(dong),接(jie)受人(ren)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依(yi)法實施的(de)(de)管理和監(jian)(jian)督,對(dui)出(chu)(chu)資人(ren)負責,接(jie)受社(she)會公眾的(de)(de)監(jian)(jian)督,承擔社(she)會責任。
第九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平合理、公開透明、激勵與約束相統一的薪酬體系,提高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水平,依法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