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zhang) 授予(yu)專(zhuan)利權的(de)條件
第二十(shi)二條 授予專利權(quan)的發(fa)明和實用新(xin)型(xing),應當具備新(xin)穎(ying)性、創造(zao)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zhi)該發明或(huo)者(zhe)實用(yong)新型(xing)不屬于現有技術;也(ye)沒有任何(he)單位(wei)或(huo)者(zhe)個(ge)人(ren)就同(tong)樣的(de)發明或(huo)者(zhe)實用(yong)新型(xing)在(zai)申(shen)請(qing)日以前向國(guo)務院專利行政(zheng)部門提出過申(shen)請(qing),并(bing)記載(zai)在(zai)申(shen)請(qing)日以后公布的(de)專利申(shen)請(qing)文件(jian)或(huo)者(zhe)公告的(de)專利文件(jian)中(zhong)。
創(chuang)造性(xing),是(shi)指與(yu)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ju)有突出的實質性(xing)特點和(he)顯(xian)著的進(jin)步,該實用新型具(ju)有實質性(xing)特點和(he)進(jin)步。
實用性,是(shi)指(zhi)該發明或(huo)者實用新(xin)型能夠(gou)制(zhi)造或(huo)者使用,并(bing)且能夠(gou)產生積(ji)極效果。
本法所(suo)稱現有技(ji)術,是(shi)指申請日以(yi)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suo)知的技(ji)術。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de)外(wai)觀(guan)設(she)(she)計,應當不屬(shu)于現有設(she)(she)計;也沒有任(ren)何單位(wei)或者(zhe)個人就同樣的(de)外(wai)觀(guan)設(she)(she)計在申(shen)請日以前向國(guo)務院專利行(xing)政部門(men)提(ti)出過申(shen)請,并記載在申(shen)請日以后公(gong)告的(de)專利文(wen)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ji)與現有設計(ji)或者現有設計(ji)特(te)征的組合相(xiang)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授予(yu)專利權(quan)的外觀設計(ji)不得與他(ta)人在申請日(ri)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quan)利相沖(chong)突。
本法所(suo)稱現有設計,是(shi)指申請(qing)日以前(qian)在國內外為公眾所(suo)知(zhi)的設計。
第二十四條 申(shen)請(qing)(qing)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shen)請(qing)(qing)日以前(qian)六個月內,有(you)下(xia)列情形之(zhi)一的,不(bu)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zhan)覽會上首次展(zhan)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hui)議或者技術會(hui)議上(shang)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shen)請人同意而泄露其(qi)內容的。
第(di)二(er)十五條(tiao) 對(dui)下(xia)列(lie)各項,不授予專利(li)權(quan):
(一(yi))科(ke)學發現(xian);
(二)智力(li)活動的規則(ze)和方法;
(三(san))疾病的診斷(duan)和治(zhi)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wu))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mian)印刷品的(de)(de)圖案(an)、色彩(cai)或者二者的(de)(de)結合作出的(de)(de)主要起(qi)標識作用的(de)(de)設(she)計(ji)。
對前款(kuan)第(di)(四)項所列產(chan)(chan)品的生產(chan)(chan)方法(fa),可(ke)以依照(zhao)本法(fa)規定(ding)授予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