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yi)條 為了加強商(shang)(shang)標(biao)管(guan)理,保(bao)護(hu)商(shang)(shang)標(biao)專用權,促使生產(chan)、經營者保(bao)證商(shang)(shang)品和(he)服務質(zhi)量,維護(hu)商(shang)(shang)標(biao)信譽,以保(bao)障消費(fei)者和(he)生產(chan)、經營者的利(li)益,促進社會(hui)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zhan),特制定本法(fa)。
第二條 國(guo)(guo)務院工商(shang)行政管(guan)理部門商(shang)標局主(zhu)管(guan)全國(guo)(guo)商(shang)標注冊(ce)和(he)管(guan)理的工作。
國務(wu)院(yuan)工商行政管理(li)(li)部(bu)門(men)設立(li)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ze)處理(li)(li)商標爭議(yi)事(shi)宜。
第(di)三條(tiao) 經商(shang)(shang)(shang)標(biao)局核準注冊(ce)的商(shang)(shang)(shang)標(biao)為注冊(ce)商(shang)(shang)(shang)標(biao),包括商(shang)(shang)(shang)品(pin)商(shang)(shang)(shang)標(biao)、服務商(shang)(shang)(shang)標(biao)和集體商(shang)(shang)(shang)標(biao)、證(zheng)明商(shang)(shang)(shang)標(biao);商(shang)(shang)(shang)標(biao)注冊(ce)人享(xiang)有商(shang)(shang)(shang)標(biao)專(zhuan)用(yong)權(quan),受法律保護。
本(ben)法所稱集體(ti)商標,是(shi)指以團體(ti)、協會或者其(qi)他(ta)組織名義(yi)注冊,供該組織成員(yuan)在(zai)商事活動(dong)中使用(yong),以表明使用(yong)者在(zai)該組織中的成員(yuan)資格的標志。
本(ben)法所(suo)稱證明商(shang)標,是(shi)指由對某種商(shang)品(pin)(pin)或(huo)者(zhe)服務(wu)具有(you)監(jian)督能(neng)力的(de)組織所(suo)控制,而由該組織以(yi)(yi)外的(de)單位或(huo)者(zhe)個人使(shi)用于(yu)其商(shang)品(pin)(pin)或(huo)者(zhe)服務(wu),用以(yi)(yi)證明該商(shang)品(pin)(pin)或(huo)者(zhe)服務(wu)的(de)原產地(di)、原料、制造方法、質(zhi)量或(huo)者(zhe)其他特定(ding)品(pin)(pin)質(zhi)的(de)標志。
集(ji)體商標、證明商標注(zhu)冊和管理的(de)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gong)商行政管理部(bu)門規定。
第四(si)條 自然人(ren)(ren)、法(fa)人(ren)(ren)或者其(qi)他組織在生(sheng)產經營活(huo)動中(zhong),對其(qi)商品或者服務(wu)需要取得商標(biao)專(zhuan)用(yong)權的,應當向商標(biao)局申請商標(biao)注冊。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biao)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biao)。
第(di)五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ran)人(ren)、法人(ren)或者其他組(zu)織(zhi)可以共同向商(shang)標(biao)局(ju)申請注(zhu)冊同一商(shang)標(biao),共同享有(you)和(he)行使該商(shang)標(biao)專用權。
第六(liu)條 法律、行(xing)政法規(gui)規(gui)定必須使用注(zhu)冊商(shang)(shang)標(biao)的商(shang)(shang)品,必須申(shen)請商(shang)(shang)標(biao)注(zhu)冊,未經核準注(zhu)冊的,不得(de)在市場銷售。
第(di)七條 申請注冊(ce)和使用商(shang)標,應當遵循誠實信(xin)用原則(ze)。
商(shang)標使用(yong)人(ren)應當對其使用(yong)商(shang)標的商(shang)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shang)行政管(guan)(guan)理(li)部門(men)應當通過(guo)商(shang)標管(guan)(guan)理(li),制止欺(qi)騙(pian)消(xiao)費者的行為(wei)。
第八條(tiao) 任何能夠將(jiang)自(zi)然人(ren)、法(fa)人(ren)或者其他組(zu)織的(de)商品與他人(ren)的(de)商品區別開的(de)標(biao)志(zhi),包括文(wen)字(zi)、圖形、字(zi)母、數字(zi)、三維標(biao)志(zhi)、顏色組(zu)合和聲(sheng)音等(deng),以及(ji)上述要素的(de)組(zu)合,均可以作為商標(biao)申請注冊。
第九條 申請(qing)注冊(ce)的(de)商標(biao),應(ying)當有顯著特征,便于(yu)識別(bie),并不得(de)與他人在(zai)先取得(de)的(de)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第十條(tiao) 下列標(biao)志不得作為商標(biao)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hua)的地名(ming)(ming)或(huo)者公眾知(zhi)曉的外(wai)(wai)國地名(ming)(ming),不得作(zuo)(zuo)為商標(biao)(biao)(biao)。但是,地名(ming)(ming)具有其他(ta)含(han)義或(huo)者作(zuo)(zuo)為集體(ti)商標(biao)(biao)(biao)、證明商標(biao)(biao)(biao)組成部分的除(chu)外(wai)(wai);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ming)(ming)的商標(biao)(biao)(biao)繼續有效。
第十(shi)一條 下列標志(zhi)不得(de)作為商(shang)標注冊(ce):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lie)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de),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shang)標的(de)(de),僅由商(shang)品(pin)自(zi)身(shen)的(de)(de)性質(zhi)(zhi)產生的(de)(de)形狀(zhuang)、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xu)有的(de)(de)商(shang)品(pin)形狀(zhuang)或者使商(shang)品(pin)具有實質(zhi)(zhi)性價值的(de)(de)形狀(zhuang),不得注冊。
第十三條 為相關公眾(zhong)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li)受(shou)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qing)求馳名商標保護(hu)。
就相(xiang)同或(huo)者(zhe)類似商(shang)品申請注(zhu)(zhu)冊的(de)(de)(de)商(shang)標是復制(zhi)、摹(mo)仿或(huo)者(zhe)翻(fan)譯他人未在中(zhong)國注(zhu)(zhu)冊的(de)(de)(de)馳名商(shang)標,容易(yi)導致混淆的(de)(de)(de),不(bu)予注(zhu)(zhu)冊并禁(jin)止使用。
就不(bu)相同或者(zhe)不(bu)相類(lei)似商(shang)(shang)(shang)品申請注冊的(de)商(shang)(shang)(shang)標(biao)是(shi)復制(zhi)、摹仿或者(zhe)翻譯他(ta)人(ren)(ren)已(yi)經(jing)在中國注冊的(de)馳(chi)名商(shang)(shang)(shang)標(biao),誤導公眾,致使該(gai)馳(chi)名商(shang)(shang)(shang)標(biao)注冊人(ren)(ren)的(de)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de),不(bu)予注冊并禁止使用(yong)。
第十四條 馳名商標應(ying)當根(gen)據(ju)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ji)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ying)當考慮下列因(yin)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標注冊審查、工(gong)商行(xing)政(zheng)管理部門查處(chu)商標違法案件(jian)(jian)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ding)(ding)主張(zhang)權利的(de)(de),商標局根據審查、處(chu)理案件(jian)(jian)的(de)(de)需要,可以對商標馳(chi)名情況(kuang)作出認(ren)定(ding)(ding)。
在商(shang)標(biao)爭議處理過(guo)程中,當(dang)事(shi)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shang)標(biao)評(ping)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an)件的需(xu)要,可(ke)以對商(shang)標(biao)馳名情況(kuang)作(zuo)出認(ren)定。
在商標民(min)事(shi)、行政案件審理(li)過程中,當事(shi)人(ren)依(yi)照(zhao)本法(fa)第十三(san)條規定(ding)主張權利的,最高(gao)人(ren)民(min)法(fa)院(yuan)指定(ding)的人(ren)民(min)法(fa)院(yuan)根據審理(li)案件的需要,可以對(dui)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ding)。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第十五條 未(wei)經授(shou)權,代(dai)理(li)人或(huo)者代(dai)表(biao)人以自己的(de)名義將被(bei)(bei)代(dai)理(li)人或(huo)者被(bei)(bei)代(dai)表(biao)人的(de)商標進行注冊(ce),被(bei)(bei)代(dai)理(li)人或(huo)者被(bei)(bei)代(dai)表(biao)人提出異議(yi)的(de),不(bu)予(yu)注冊(ce)并禁止使用。
就(jiu)同(tong)(tong)一(yi)種商品或(huo)者(zhe)類(lei)似商品申(shen)請注(zhu)冊(ce)(ce)(ce)的商標與(yu)他人(ren)(ren)在先使用的未注(zhu)冊(ce)(ce)(ce)商標相同(tong)(tong)或(huo)者(zhe)近似,申(shen)請人(ren)(ren)與(yu)該他人(ren)(ren)具有(you)前款規(gui)定(ding)以(yi)外(wai)的合(he)同(tong)(tong)、業務往來(lai)關(guan)系或(huo)者(zhe)其(qi)他關(guan)系而明知該他人(ren)(ren)商標存在,該他人(ren)(ren)提出異議(yi)的,不予注(zhu)冊(ce)(ce)(ce)。
第十六(liu)條 商標中有(you)商品的地(di)理標志,而(er)該(gai)商品并非來源于(yu)該(gai)標志所標示的地(di)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zhu)冊并禁止(zhi)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zhu)冊的繼續(xu)有(you)效。
前款所稱地(di)(di)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pin)(pin)來源(yuan)于某地(di)(di)區,該商品(pin)(pin)的(de)特定(ding)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di)(di)區的(de)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ding)的(de)標志。
第十七條 外(wai)國(guo)(guo)(guo)人或者(zhe)外(wai)國(guo)(guo)(guo)企業在中國(guo)(guo)(guo)申請商標注(zhu)冊(ce)的,應當按其(qi)所屬國(guo)(guo)(guo)和中華人民共(gong)和國(guo)(guo)(guo)簽訂的協(xie)議(yi)或者(zhe)共(gong)同參加的國(guo)(guo)(guo)際條約辦(ban)理,或者(zhe)按對等原則(ze)辦(ban)理。
第十(shi)八(ba)條 申請商(shang)標注冊或者辦(ban)理(li)其他商(shang)標事宜(yi),可以(yi)自行辦(ban)理(li),也可以(yi)委托依(yi)法設立的(de)商(shang)標代(dai)理(li)機構辦(ban)理(li)。
外(wai)國(guo)(guo)人或者(zhe)外(wai)國(guo)(guo)企業在中國(guo)(guo)申請商標注冊和辦(ban)理(li)其他商標事宜的(de),應當委托(tuo)依法設立(li)的(de)商標代(dai)理(li)機構辦(ban)理(li)。
第十九條 商標代(dai)理(li)機構應當遵循(xun)誠實信用原則,遵守(shou)法律、行政法規,按(an)照(zhao)被(bei)代(dai)理(li)人的(de)委托辦理(li)商標注冊申請或者(zhe)其(qi)他商標事(shi)宜;對在代(dai)理(li)過程中知悉的(de)被(bei)代(dai)理(li)人的(de)商業秘密,負(fu)有(you)保密義務。
委托人申請注(zhu)冊的(de)商(shang)標可(ke)能(neng)存在本法規定(ding)不得注(zhu)冊情形的(de),商(shang)標代(dai)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托人。
商(shang)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shen)請(qing)注冊(ce)的(de)商(shang)標屬于本法(fa)第十五條(tiao)和第三十二條(tiao)規定情形的(de),不(bu)得接受其(qi)委托。
商(shang)標(biao)代理機構(gou)除對(dui)其(qi)代理服務(wu)申(shen)請(qing)商(shang)標(biao)注(zhu)冊外,不得申(shen)請(qing)注(zhu)冊其(qi)他商(shang)標(biao)。
第(di)二十條 商標(biao)代理(li)(li)行業組(zu)織應(ying)當按照(zhao)章程規(gui)定,嚴格執行吸納(na)會(hui)員的(de)條(tiao)件,對違(wei)反行業自律規(gui)范的(de)會(hui)員實行懲戒。商標(biao)代理(li)(li)行業組(zu)織對其吸納(na)的(de)會(hui)員和對會(hui)員的(de)懲戒情況,應(ying)當及時(shi)向社(she)會(hui)公布。
第二十一條 商標國際注冊(ce)遵循(xun)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jie)或(huo)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確立的制(zhi)度,具體(ti)辦法由國務院規定(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