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公司債券(quan)
第一百(bai)五十四條(tiao) 本(ben)(ben)法所(suo)稱(cheng)公(gong)司債券(quan),是(shi)指公(gong)司依照(zhao)法定(ding)程(cheng)序發行、約定(ding)在一定(ding)期(qi)限還本(ben)(ben)付息的(de)有價(jia)證券(quan)。
公(gong)司發行(xing)公(gong)司債券應當(dang)符合《中(zhong)華(hua)人民(min)共和國證券法(fa)》規定的發行(xing)條件。
第一百五(wu)十五(wu)條(tiao) 發行公(gong)司債(zhai)券(quan)的申請(qing)經國務院授(shou)權的部門核準后,應(ying)當公(gong)告(gao)公(gong)司債(zhai)券(quan)募集辦法。
公司債券(quan)募集辦(ban)法(fa)中(zhong)應當(dang)載明(ming)下列主要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債券募集資金(jin)的用途;
(三)債券總額和債券的票面金額;
(四)債(zhai)券利(li)率的確定方式;
(五)還本付息的(de)期限和方式;
(六)債券擔保情況;
(七)債券的發行(xing)價格、發行(xing)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凈資產額;
(九)已(yi)發行的(de)尚未到期的(de)公司債券總額(e);
(十(shi))公司債券的承(cheng)銷機構。
第一百五(wu)十(shi)六條 公(gong)(gong)司以實物(wu)券(quan)(quan)方式發行公(gong)(gong)司債(zhai)(zhai)券(quan)(quan)的,必須在債(zhai)(zhai)券(quan)(quan)上載(zai)明公(gong)(gong)司名稱、債(zhai)(zhai)券(quan)(quan)票(piao)面(mian)金(jin)額、利率、償(chang)還期限(xian)等事項(xiang),并由法(fa)定代表人簽名,公(gong)(gong)司蓋章(zhang)。
第一百五十七條 公司債券,可以為記名債券,也可以為無記名債券。
第一百五十八條 公(gong)司發(fa)行公(gong)司債(zhai)(zhai)券(quan)應當置備公(gong)司債(zhai)(zhai)券(quan)存根簿。
發(fa)行(xing)記名(ming)公(gong)司債券(quan)的,應(ying)當在公(gong)司債券(quan)存根簿上載明(ming)下列事(shi)項:
(一)債券持(chi)有人的(de)姓(xing)名或者(zhe)名稱及住所;
(二)債券持(chi)有人取得債券的日期及債券的編號;
(三)債券總額,債券的票面金額、利率、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fang)式;
(四)債券的發行日期。
發行無記(ji)名(ming)公司債(zhai)券的,應當在公司債(zhai)券存(cun)根簿上載明債(zhai)券總(zong)額、利率、償(chang)還期(qi)限(xian)和方式、發行日期(qi)及債(zhai)券的編(bian)號。
第一百五十九條 記(ji)名公司債券的(de)登記(ji)結算機構(gou)應當建立債券登記(ji)、存管、付息、兌付等相關制(zhi)度。
第一百六(liu)十條 公(gong)司(si)債券可以轉讓(rang),轉讓(rang)價格由轉讓(rang)人與(yu)受讓(rang)人約定。
公司債券(quan)在(zai)證券(quan)交易(yi)所上市交易(yi)的,按照證券(quan)交易(yi)所的交易(yi)規則轉讓。
第一(yi)百六(liu)十一(yi)條 記名公(gong)司債(zhai)券,由債(zhai)券持有人以背書方(fang)式或者法(fa)律、行(xing)政法(fa)規(gui)規(gui)定的(de)其(qi)他方(fang)式轉(zhuan)(zhuan)讓;轉(zhuan)(zhuan)讓后由公(gong)司將受(shou)讓人的(de)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zai)于公(gong)司債(zhai)券存根簿。
無記名(ming)公司債券的轉(zhuan)讓(rang),由債券持有人將該債券交付給受(shou)讓(rang)人后即發(fa)生轉(zhuan)讓(rang)的效(xiao)力。
第一百六十二條 上市公(gong)司經股(gu)東大(da)會決議可(ke)(ke)以發行(xing)可(ke)(ke)轉換為股(gu)票的公(gong)司債(zhai)券(quan),并(bing)在公(gong)司債(zhai)券(quan)募集辦法中規(gui)定具(ju)體(ti)的轉換辦法。上市公(gong)司發行(xing)可(ke)(ke)轉換為股(gu)票的公(gong)司債(zhai)券(quan),應當報國務院(yuan)證(zheng)券(quan)監督(du)管理機構(gou)核(he)準。
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gong)(gong)司(si)債(zhai)券(quan),應當在債(zhai)券(quan)上(shang)標明可轉換公(gong)(gong)司(si)債(zhai)券(quan)字(zi)樣,并(bing)在公(gong)(gong)司(si)債(zhai)券(quan)存根簿上(shang)載(zai)明可轉換公(gong)(gong)司(si)債(zhai)券(quan)的數(shu)額。
第一百六十三條 發行可轉換(huan)為股(gu)票(piao)的公司債(zhai)券(quan)的,公司應當按照其轉換(huan)辦法向債(zhai)券(quan)持(chi)有(you)(you)人(ren)換(huan)發股(gu)票(piao),但債(zhai)券(quan)持(chi)有(you)(you)人(ren)對轉換(huan)股(gu)票(piao)或者不(bu)轉換(huan)股(gu)票(piao)有(you)(you)選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