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yi)章 外國(guo)公(gong)司的分支機構
第一(yi)百九(jiu)十二條 本(ben)法所稱(cheng)外(wai)國(guo)公(gong)司(si)是指依照外(wai)國(guo)法律(lv)在中國(guo)境(jing)外(wai)設立的(de)公(gong)司(si)。
第一百九十(shi)三條 外國(guo)(guo)公司(si)在中國(guo)(guo)境(jing)內設(she)立分(fen)支機(ji)(ji)(ji)構(gou),必須(xu)向中國(guo)(guo)主管機(ji)(ji)(ji)關提出(chu)申請(qing),并提交其公司(si)章程(cheng)、所屬(shu)國(guo)(guo)的公司(si)登(deng)記證書等(deng)有關文件,經批準后,向公司(si)登(deng)記機(ji)(ji)(ji)關依(yi)法(fa)辦理登(deng)記,領取(qu)營(ying)業執(zhi)照。
外國公司分(fen)支機構的審批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gui)定。
第一百九十(shi)四條 外國公司在中國境(jing)內設立(li)分(fen)支(zhi)機構(gou),必須在中國境(jing)內指定負(fu)責該分(fen)支(zhi)機構(gou)的(de)(de)代(dai)表人(ren)或者(zhe)代(dai)理(li)人(ren),并(bing)向該分(fen)支(zhi)機構(gou)撥付與其所從事的(de)(de)經營活動相適應的(de)(de)資金。
對(dui)外國公司分支機(ji)構的(de)經營(ying)資金需要規(gui)定(ding)最低限(xian)額的(de),由國務院另行規(gui)定(ding)。
第一百九十五條 外(wai)國(guo)公司(si)的(de)分支機構(gou)應當在(zai)其名稱中標(biao)明該外(wai)國(guo)公司(si)的(de)國(guo)籍及責任(ren)形式。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應當在本機構中(zhong)置備該外國公司章(zhang)程(cheng)。
第一百九(jiu)十(shi)六條(tiao) 外國公(gong)司(si)在中國境內設(she)立的分支機構不具有中國法人資格。
外(wai)國公司對其分支(zhi)機構在中國境(jing)內進行經營(ying)活動承擔民事責任(ren)。
第一(yi)百九十七條 經批準設立(li)的外國(guo)(guo)公(gong)司分(fen)支機構,在中(zhong)國(guo)(guo)境(jing)內從(cong)事業(ye)務(wu)活(huo)動(dong),必須遵守中(zhong)國(guo)(guo)的法律,不得損害中(zhong)國(guo)(guo)的社會公(gong)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shou)中(zhong)國(guo)(guo)法律保護。
第一百九十八條(tiao) 外國公(gong)司撤銷(xiao)其在中(zhong)國境內的分支機(ji)構時(shi),必須依法清償債務,依照本法有關公(gong)司清算程序的規定進行(xing)清算。未清償債務之前,不得將其分支機(ji)構的財(cai)產移至中(zhong)國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