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國有資產監督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min)政(zheng)府(fu)審(shen)(shen)計(ji)機關依(yi)法對(dui)國有資(zi)本經(jing)營預算的(de)(de)執行(xing)情況(kuang)和屬于審(shen)(shen)計(ji)監督對(dui)象的(de)(de)國家出(chu)資(zi)企業進行(xing)審(shen)(shen)計(ji)監督。
第二十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清產核資、資產統計、資產評估監管、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明晰產權歸屬,理順產權關系,對企業國有資產的分布、變動等情況進行全方位動態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和完善企業國有資產轉讓制度,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促進企業國有資產合理流動,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損失。
企業(ye)(ye)國有資產(chan)轉讓(rang)(rang)過程中(zhong),有違反法(fa)定(ding)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擅(shan)自轉讓(rang)(rang)、惡意串通(tong)低價(jia)轉讓(rang)(rang)、采取欺詐隱瞞等手段侵占企業(ye)(ye)國有資產(chan)等違法(fa)行為(wei)的,國有資產(chan)監(jian)督管理機(ji)構應(ying)當及時終止轉讓(rang)(rang)活動(dong),必要時應(ying)當依法(fa)向(xiang)人民法(fa)院(yuan)提起(qi)訴(su)訟,確(que)認轉讓(rang)(rang)行為(wei)無效。
第三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完善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制度,對因違反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或者因重大決策失誤及嚴重經營管理不善,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企業管理者進行責任追究,并監督和指導國家出資企業開展內部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一條 國有獨資企業廠長(經理)、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或者監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工作。
國(guo)有資(zi)產監督管理機構(gou)依法(fa)審議批準(zhun)國(guo)有獨(du)資(zi)企業廠長(經(jing)理)報(bao)告、國(guo)有獨(du)資(zi)公司(si)董事(shi)(shi)會報(bao)告、監事(shi)(shi)會或者監事(shi)(shi)報(bao)告。
國有(you)獨資(zi)(zi)企業、國有(you)獨資(zi)(zi)公(gong)司(si)出現重(zhong)大投資(zi)(zi)損失、發(fa)生(sheng)(sheng)重(zhong)大安全生(sheng)(sheng)產事故等影(ying)響企業正常經營的重(zhong)大事件,應當及時向(xiang)國有(you)資(zi)(zi)產監(jian)督管理機構(gou)報(bao)(bao)告;國有(you)資(zi)(zi)本控股(gu)公(gong)司(si)、國有(you)資(zi)(zi)本參股(gu)公(gong)司(si)發(fa)生(sheng)(sheng)上述重(zhong)大事件的,國有(you)資(zi)(zi)產監(jian)督管理機構(gou)委派(pai)的股(gu)東代表應當及時向(xiang)國有(you)資(zi)(zi)產監(jian)督管理機構(gou)報(bao)(bao)告。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眾公布國有資產狀況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情況,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he)個人有權(quan)對造成國有資(zi)產(chan)損失的(de)行為向有關部門進行檢(jian)舉(ju)和(he)控(kong)告(g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