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對國有資本收入及其支出實行預算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下列國有資本收入及其支出應當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一)從國家出(chu)資企業分得的(de)利潤(run);
(二(er))國(guo)有資產轉(zhuan)讓收入(ru);
(三)從(cong)國(guo)家出資企(qi)業取得的(de)清(qing)算收入(ru);
(四)其他國(guo)有(you)資本收(shou)入(ru)。
國有資(zi)本經(jing)營預算支出包(bao)括:
(一)費用性支(zhi)(zhi)出(chu)(chu),即國(guo)家出(chu)(chu)資企業改革成本支(zhi)(zhi)出(chu)(chu)、國(guo)有(you)資產(chan)監督管理(li)機構的監管費用支(zhi)(zhi)出(chu)(chu)等;
(二)資(zi)本(ben)性支出,即對國家出資(zi)企(qi)業和重點產業資(zi)本(ben)性投入等;
(三)縣(xian)級以上(shang)人(ren)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支出(chu)。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編制工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向財政部門提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第二十五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分配利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監督國家出資企業及時、足額上繳國有資本收入。
第二十六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年度單獨編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