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第一百九十(shi)二條 本法所稱外國公司是指依照(zhao)外國法律在中(zhong)國境(jing)外設立的公司。
第(di)一百九十三條 外國(guo)(guo)公(gong)(gong)(gong)司(si)在中國(guo)(guo)境內設立分支機(ji)(ji)構,必須(xu)向中國(guo)(guo)主(zhu)管機(ji)(ji)關(guan)提出申請,并提交其(qi)公(gong)(gong)(gong)司(si)章程、所屬國(guo)(guo)的公(gong)(gong)(gong)司(si)登記(ji)證書等有關(guan)文(wen)件,經批(pi)準后,向公(gong)(gong)(gong)司(si)登記(ji)機(ji)(ji)關(guan)依法辦(ban)理登記(ji),領(ling)取營(ying)業執照。
外國(guo)公司分(fen)支(zhi)機構的審(shen)批(pi)辦(ban)法由國(guo)務(wu)院另行規(gui)定。
第一百九十(shi)四(si)條 外國公司在中(zhong)國境(jing)內(nei)設(she)立分(fen)支(zhi)機(ji)(ji)構,必(bi)須在中(zhong)國境(jing)內(nei)指定負(fu)責該分(fen)支(zhi)機(ji)(ji)構的代表人(ren)或者代理(li)人(ren),并向該分(fen)支(zhi)機(ji)(ji)構撥付與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xiang)適應(ying)的資金(jin)。
對外國(guo)(guo)公司(si)分支機構的(de)經營資金需(xu)要規定最低限額的(de),由(you)國(guo)(guo)務院(yuan)另行規定。
第一百九十五條 外國(guo)(guo)公司的(de)分支機(ji)構應(ying)當在其名稱(cheng)中標明該外國(guo)(guo)公司的(de)國(guo)(guo)籍及責(ze)任形式(shi)。
外(wai)國(guo)公(gong)(gong)司(si)的(de)分支機構應(ying)當(dang)在(zai)本(ben)機構中置備該外(wai)國(guo)公(gong)(gong)司(si)章程。
第一百九十(shi)六條(tiao) 外(wai)國(guo)公(gong)司在中國(guo)境內設立(li)的分支機(ji)構不(bu)具有中國(guo)法人(ren)資格(ge)。
外(wai)國公(gong)司對其分(fen)支(zhi)機構在中國境內進行經營活動(dong)承擔(dan)民事責(ze)任。
第一百(bai)九(jiu)十七條 經批準設(she)立的外國公(gong)司分支機構,在(zai)中國境(jing)內從(cong)事業務活(huo)動,必須(xu)遵守(shou)中國的法(fa)律(lv),不得損害(hai)中國的社會公(gong)共利益,其合(he)法(fa)權益受中國法(fa)律(lv)保(bao)護(hu)。
第一百九十八(ba)條 外(wai)國公司撤銷其(qi)在中國境(jing)內的(de)(de)分(fen)支機構(gou)時,必須依法(fa)清(qing)償債(zhai)務,依照本法(fa)有關公司清(qing)算程序的(de)(de)規定進行(xing)清(qing)算。未清(qing)償債(zhai)務之前,不得將其(qi)分(fen)支機構(gou)的(de)(de)財產移至中國境(jing)外(w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