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實現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ben)條(tiao)例所稱(cheng)企業國有資產,是指(zhi)國家對企業各種(zhong)形(xing)式的出(chu)資所形(xing)成(cheng)的權益。
本條(tiao)例所稱國(guo)家出資(zi)(zi)企業(ye),是指國(guo)家出資(zi)(zi)的(de)國(guo)有獨資(zi)(zi)企業(ye)、國(guo)有獨資(zi)(zi)公(gong)(gong)司(si)以及國(guo)有資(zi)(zi)本控股公(gong)(gong)司(si)、國(guo)有資(zi)(zi)本參(can)股公(gong)(gong)司(si)。
第三條 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第四條 對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應當堅持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實行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縣級以上(shang)人民政(zheng)府應當建(jian)立(li)健全(quan)國有資(zi)產保(bao)值增值考(kao)核(he)和(he)責任(ren)追究制度,落實企業國有資(zi)產保(bao)值增值責任(ren)。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本級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授權一個部門或者機構承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
前(qian)款規定的國有資產監督(du)管理委(wei)員會和承擔國有資產監督(du)管理職責的部門或機構(gou)統稱國有資產監督(du)管理機構(gou)。
對文化領域的企業國有資(zi)產,國有資(zi)產監督(du)管理(li)機構應當依法履(lv)行國有資(zi)產基礎管理(li)職(zhi)責,其他(ta)監督(du)管理(li)工(gong)作(zuo),可以委托有關部門或者機構依據本條例實施。
第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和考核,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
上級(ji)人民政(zheng)府國有資(zi)產監(jian)督(du)管理(li)機構依法對下級(ji)人民政(zheng)府的國有資(zi)產監(jian)督(du)管理(li)工作進行指(zhi)導和監(jian)督(du)。
第七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職責,保障出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損失。
國有(you)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維(wei)護(hu)企業作(zuo)為市場主(zhu)體依法享有(you)的權利(li),除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ze)外(wai),不得干預企業經營活動。
第八條 國家出資企業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國(guo)家出資企業(ye)應當按照決策、執行和(he)監督分離的原(yuan)則,建立和(he)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企業(ye)管理的科學化(hua)、民主化(hua)、制(zhi)度化(hua)水平,確保國(guo)有資產保值增值。
國家出資企業(ye)應當(dang)依(yi)法(fa)從事經營(ying)活(huo)動,接受人民(min)政府(fu)及其(qi)有關部(bu)門、機構依(yi)法(fa)實施的管理和監督(du),對出資人負責(ze),接受社會(hui)公眾的監督(du),承(cheng)擔(dan)社會(hui)責(ze)任。
第九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平合理、公開透明、激勵與約束相統一的薪酬體系,提高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水平,依法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