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國有(you)(you)企(qi)業領導班子成員以外的(de)對(dui)國有(you)(you)資(zi)產負有(you)(you)經(jing)營管理責任(ren)的(de)其他人(ren)員、國有(you)(you)企(qi)業所屬(shu)事業單(dan)位(wei)的(de)領導人(ren)員參照本規定執(zhi)行。
國有參(can)股企業(含國有參(can)股金(jin)融企業)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jing)營管理責任的人(ren)員參(can)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履(lv)行(xing)國(guo)有資產(chan)(chan)出(chu)(chu)資人(ren)職(zhi)責的(de)機構,包括作為國(guo)有資產(chan)(chan)出(chu)(chu)資人(ren)代表的(de)各級國(guo)有資產(chan)(chan)監(jian)督管理機構、尚(shang)未實行(xing)政(zheng)資分開(kai)代行(xing)出(chu)(chu)資人(ren)職(zhi)責的(de)政(zheng)府主管部門和其他機構以及授(shou)權(quan)經營的(de)母公司。
本規定所稱特定關系人,是指與(yu)國有(you)企業領導人員有(you)近親屬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第二(er)十八(ba)條 國務院(yuan)國資委,各(ge)省、自治區、直轄市,可(ke)以根(gen)據本規定制定實(shi)施辦法,并(bing)報中央(yang)紀委、監察部備案。
中國(guo)銀監(jian)會(hui)、中國(guo)證監(jian)會(hui)、中國(guo)保監(jian)會(hui),中央管理的(de)國(guo)有獨資(zi)金(jin)融(rong)企(qi)業(ye)和(he)國(guo)有控(kong)股金(jin)融(rong)企(qi)業(ye),可以結合金(jin)融(rong)行業(ye)的(de)實際,制定(ding)本規定(ding)的(de)補充規定(ding),并報中央紀委、監(jian)察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中央紀委商中央組(zu)織(zhi)部、監察部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發布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現行的其他有關規(gui)定(ding),凡(fan)與(yu)本規(gui)定(ding)不一致的,依照本規(gui)定(ding)執(zhi)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