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zhang) 附(fu) 則
第(di)二十六(liu)條 國(guo)(guo)(guo)有(you)企業(ye)領導班(ban)子成員以外的(de)對國(guo)(guo)(guo)有(you)資產(chan)負有(you)經營管理(li)責任的(de)其他人員、國(guo)(guo)(guo)有(you)企業(ye)所屬事業(ye)單位(wei)的(de)領導人員參照(zhao)本(ben)規定執行。
國(guo)有(you)參(can)股企業(含(han)國(guo)有(you)參(can)股金融企業)中對國(guo)有(you)資產負有(you)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員參(can)照本(ben)規定執行。
第(di)二十(shi)七條(tiao) 本規定所稱履行(xing)(xing)國有(you)資(zi)產出(chu)(chu)(chu)資(zi)人(ren)職(zhi)責的機構,包括作為(wei)國有(you)資(zi)產出(chu)(chu)(chu)資(zi)人(ren)代(dai)表的各(ge)級國有(you)資(zi)產監督管理(li)機構、尚(shang)未實行(xing)(xing)政(zheng)資(zi)分開代(dai)行(xing)(xing)出(chu)(chu)(chu)資(zi)人(ren)職(zhi)責的政(zheng)府(fu)主管部門和其他(ta)機構以及授(shou)權經營的母(mu)公司。
本規定(ding)所稱特定(ding)關系(xi)人,是指與國有(you)企業領導人員有(you)近親屬(shu)以及其他共同(tong)利(li)益(yi)關系(xi)的人。
第(di)二十八條 國務(wu)院(yuan)國資委,各省(sheng)、自治區、直轄(xia)市,可以(yi)根據(ju)本規定(ding)制定(ding)實施(shi)辦法,并報中央紀(ji)委、監(jian)察部備案(an)。
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中央管理的國有獨資金融企業(ye)和(he)國有控股(gu)金融企業(ye),可以結合金融行業(ye)的實(shi)際(ji),制定(ding)本規(gui)定(ding)的補充規(gui)定(ding),并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案。
第二十(shi)九條(tiao) 本規(gui)定由中(zhong)央(yang)紀委商中(zhong)央(yang)組織部、監察(cha)部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發布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現(xian)行的其(qi)他有(you)關規(gui)定(ding)(ding),凡與本規(gui)定(ding)(ding)不一致(zhi)的,依照本規(gui)定(ding)(ding)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