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yong)人單位拖(tuo)欠(qian)或者未(wei)足額支(zhi)(zhi)付勞(lao)動報酬的,勞(lao)動者可以依法(fa)向當地人民(min)法(fa)院(yuan)申請支(zhi)(zhi)付令(ling),人民(min)法(fa)院(yuan)應當依法(fa)發出支(zhi)(zhi)付令(ling)。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lao)動者對(dui)危害生命(ming)安全(quan)和身(shen)體健康的勞動條(tiao)件(jian),有權對用(yong)人單位提(ti)出批(pi)評、檢(jian)舉(ju)和控(kong)告。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shi)項,不影(ying)響勞動合同的履(lv)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bian)更后的勞(lao)動合同文本由用(yong)人單位和勞(lao)動者各執一份(f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