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fang)人(ren)民政府勞(lao)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勞(lao)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li)。
縣級以上各級人(ren)民政(zheng)府勞動行政(zheng)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du)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zuo)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ye)方(fang)面代表以及(ji)有關行業(ye)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yong)人單(dan)位制(zhi)定直接涉(she)及(ji)(ji)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zhi)度及(ji)(ji)其執行的情況(kuang);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li)和解除勞動合同的(de)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wei)和用工單位(wei)遵守(shou)勞務派遣有(you)關規定的情況(kuang);
(四(si))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yu)勞動者工(gong)作(zuo)時間(jian)和休(xiu)(xiu)息休(xiu)(xiu)假規定的情(qing)況(kuang);
(五)用人單位(wei)支(zhi)付勞動合同(tong)約(yue)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zui)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dan)位參加(jia)各(ge)項社會(hui)保險和繳納社會(hui)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qi)他勞動監察事項。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勞動行(xing)政部門的工作人員(yuan)進行(xing)監督檢查(cha),應當出(chu)示證件,依法(fa)行(xing)使職(zhi)權(quan),文明執法(fa)。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