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dong)關系的勞動(dong)者(zhe),訂立、履行(xing)、變更、解除或者(zhe)終止(zhi)勞動(dong)合同,依(yi)照本法執行(xing)。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yi)法訂(ding)立的勞動合同具(ju)有約束力(li),用(yong)人單(dan)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yi)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ren)單位(wei)在制(zhi)定、修改或(huo)者(zhe)(zhe)決定有關勞動(dong)(dong)(dong)報酬、工(gong)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dong)(dong)(dong)安全(quan)衛生、保險福利、職(zhi)(zhi)工(gong)培(pei)訓、勞動(dong)(dong)(dong)紀律以(yi)及勞動(dong)(dong)(dong)定額管理等(deng)直接涉(she)及勞動(dong)(dong)(dong)者(zhe)(zhe)切(qie)身利益的(de)規章制(zhi)度或(huo)者(zhe)(zhe)重大事項時,應(ying)當經職(zhi)(zhi)工(gong)代表大會(hui)或(huo)者(zhe)(zhe)全(quan)體職(zhi)(zhi)工(gong)討(tao)論,提(ti)出方案和意見,與(yu)工(gong)會(hui)或(huo)者(zhe)(zhe)職(zhi)(zhi)工(gong)代表平等(deng)協商(shang)確(que)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zhong)大(da)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gong)(gong)會或者職(zhi)工(gong)(gong)認為不適(shi)當的,有權(quan)向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提出(chu),通過協(xie)商予(yu)以修改完善。
用人(ren)單位應(ying)當(dang)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de)規章(zhang)制度和重大事項決(jue)定(ding)公示(shi),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