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ji)關、事業單位、社(she)會團體(ti)和與其建立勞(lao)動(dong)關系的勞(lao)動(dong)者,訂立、履行(xing)、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lao)動(dong)合同,依(yi)照本法執行(xing)。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fa)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dan)位與(yu)勞動者應(ying)當履(lv)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yong)人(ren)單位在制(zhi)定(ding)、修改或者(zhe)(zhe)(zhe)決定(ding)有關勞(lao)(lao)動(dong)報(bao)酬(chou)、工(gong)作(zuo)時(shi)間、休息休假、勞(lao)(lao)動(dong)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gong)培訓、勞(lao)(lao)動(dong)紀(ji)律以及(ji)(ji)勞(lao)(lao)動(dong)定(ding)額管理等直接(jie)涉及(ji)(ji)勞(lao)(lao)動(dong)者(zhe)(zhe)(zhe)切身利益的(de)規章制(zhi)度或者(zhe)(zhe)(zhe)重大(da)事項(xiang)時(shi),應當經職工(gong)代表大(da)會(hui)或者(zhe)(zhe)(zhe)全體職工(gong)討論(lun),提(ti)出方案和意見(jian),與工(gong)會(hui)或者(zhe)(zhe)(zhe)職工(gong)代表平等協商確定(ding)。
在規章(zhang)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shi)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wei)不適當(dang)的,有權向用(yong)人(ren)單位(wei)提出,通過協(xie)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wei)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shen)利(li)益的規(gui)章制度(du)和重大事項(xiang)決定公(gong)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