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2日 財會[2008]7號
中直(zhi)管(guan)理局(ju),鐵(tie)道部,國管(guan)局(ju),總后勤部,武警總部,各省(sheng)、自治(zhi)區、直(zhi)轄市、計(ji)劃(hua)單列市財政廳(ting)(局(ju))、審(shen)計(ji)廳(ting)(局(ju)),新(xin)疆(jiang)生產建設兵(bing)團財務局(ju)、審(shen)計(ji)局(ju),中國證監會各省(sheng)、自治(zhi)區、直(zhi)轄市、計(ji)劃(hua)單列市監管(guan)局(ju),中國證監會上海(hai)、深圳專員辦,各保監局(ju)、保險公(gong)司(si),各銀(yin)監局(ju)、政策性銀(yin)行、國有(you)商業(ye)銀(yin)行、股份制(zhi)商業(ye)銀(yin)行、郵政儲蓄銀(yin)行、資產管(guan)理公(gong)司(si),各省(sheng)級農村(cun)信(xin)用聯社,銀(yin)監會直(zhi)接管(guan)理的信(xin)托公(gong)司(si)、財務公(gong)司(si)、租賃公(gong)司(si),有(you)關中央管(guan)理企業(ye):
為了加強和規范企業內部控制,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防范能力,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眾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政部會同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制定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現予印發,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鼓勵非上市的大中型企業執行。執行本規范的上市公司,應當對本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披露年度自我評價報告,并可聘請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們。
附(fu)件:企業內部(bu)控制基本規范